第十六章 研究道德
在韦伯斯特字典中,道德定义为遵守相关职业或组织的行为标准。这些标准通过各个学科的一系列职业准则加以定义,并由机构审查委员会强制执行。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科学家仍应了解并遵守学术界所达成的共同协议,诸如在专业科学研究领域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比如,科学家不应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释程序进行操纵,倘若这种操纵是与科学准则或科学方法相矛盾的,或者为了提前实现了研究者的个人计划。
为什么研究道德是重要的呢?这是因为一些个人或者组织为了提前实现其计划往往以不道德的方式对科学进行操纵,而这些行为与学术行为准则是相违背的。违反研究道德的典型案例是制药巨头默克公司关于万络(抗关节炎药)的药物试验。公司对科学界隐藏了这种药物致命的副作用,这导致了服用该药物的人中有3468人因心跳骤停而死亡。2010年,公司同意赔偿 48.5 亿美元,与此同时,公司成立了两个独立的委员会并任命一名首席医疗官来监督医药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性。默克公司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并且违背了与数据收集、分析和解释相关的科学准则。
道德要求从道德层面分清是非,但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不合法的。如果科研人员的行为属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那么她在法律上可能并不会受到处罚,但是这种行为在其专业领域中将会被排斥,使其专业名誉受损,甚至可能由于渎职而失去工作。不同的社会群体可能会有不同的道德规范,我们在此介绍西方国家的科学研究中的所通行的道德标准。
科学研究中的道德准则
科学界所广泛接受的道德行为准则如下:
自愿参加和无恶意原则。研究项目中的被调查者应该认识到他们是自愿参与该项研究的,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出该研究,并且对其自身不会带来任何不利的结果。被调查者不会因为是否参加这个研究项目而受到任何伤害。最为恶名昭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例子或许是纳粹科学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囚犯强制实施的医学试验,这个事件记载于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反人类罪”这一专业术语就来源于这些实验)。不太为众人所知的还有由美国公共卫生署在 1932-1972 年间实施的塔斯基吉梅毒实验。在这个实验中,400 多名贫困的非洲裔美国人虽身患梅毒,但是却没有得到青霉素的治疗,而是被迫接受脊椎穿刺的错误治疗方式。即使被试验者没有受到致命的威胁,他们也不应因为参与试验而遭受任何痛苦。1971年,心理学家菲利普·赞巴尔度发明了斯坦福监狱实验,实验为斯坦福的学生随机分配囚犯或警卫的角色,并要求其扮演各自到的角色。当发现扮演囚犯的学生因这种模拟监禁过程而受到精神伤害,而扮演警卫的学生也产生与自我形象相反的虐待倾向时,这个实验就被终止了。
如今,若教员要求学生填写问卷,教员应告诉学生可自愿决定是否参与,并且学生不用担心他们由于没有参加实验而影响到其在班级中的成绩。比如,对参与实验的学生提供奖励分而对不参与实验的学生不提供奖励分,这种做法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使得不参与实验的学生处于明显的劣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教员可为不参与实验的学生提供可替代的任务,这样学生就可弥补其因为没有参与这项研究所损失的奖励分。或者,教员也可以为每个学生都提供奖励分,而不管其是否参与研究实验。此外,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接受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并明确规定参与者在回答被记录之前,有权决定不参与研究或退出此项研究。在医学研究中,知情同意书必须详细说明参与主体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对于 18 岁以下的参与主体,知情同意书应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为了遵照学科或工作环境下的科学行为规范,研究人员应在数据收集程序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是三年)保存知情同意书。
匿名原则和保密性原则。在科学研究中,为了保护被调查者的利益,研究人员必须保护他们的身份。这个可通过匿名和保密双重原则来实现。匿名原则是指研究人员或研究报告和论文的读者不能识别出某个特定被调查者的回答。科学研究中运用匿名原则的例子是在邮件问卷中不使用可找出特定被调查主体的识别号。在调查离经叛道或非正常的行为时,比如吸食毒品和非法下载音乐等,若不能承诺匿名调查,被调查者将可能不会提供真实的回答。更进一步而言,匿名原则必须对被调查者与侦查并追踪这些非法行为主体的法律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隔绝。
在一些研究设计中,如面对面访谈,匿名原则是无法保证的。在其他研究设计中,如纵向维度的实地调查研究,由于需要对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点的回答进行匹配并进行纵向分析,因此匿名原则也是不可行的。在这些情形下,研究人员必须对被调查者的信息进行保密,即研究人员虽然可识别被调查主体对应的回答,但是应保证不在任何报告、论文或公共论坛中泄露被调查者的身份。相对于匿名原则而言,对被调查主体的信息进行保密是较弱的一种保护方式,这是因为社会研究数据并不能如与牧师或律师之间的交流那样在美国法院中享有特许交流权。比如,在埃克森•瓦尔迪兹油轮在阿拉斯加的瓦尔迪兹港口附近泄漏了一千万桶原油的两年后,经济和环境受到侵害的社区委任圣地亚哥的一家研究公司调查被波及的家庭中所存在的心理问题,及与之相关的各种私人且尴尬的细节。因为美国原住民的文化规范会让公开披露这类信息的居民变得痛苦且困难的,所以被调查者之前被承诺他们的回答将严格保密。当证据被提交至法庭时,埃克森要求法庭呈示原始的调查问卷(及身份识别信息)以盘问被调查者之前的回答,而这些回答是在保密的承诺下提供给调查研究公司的,这个要求最终获得法庭的许可。幸运的是,埃克森•瓦尔迪兹油轮泄漏事件在受害者被强制要求进行公开作证之前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类似的与保密原则相违背的行为仍然存在。
更极端的例子是华盛顿大学研究生里克·斯卡尔斯的故事。斯卡尔斯进行了动物权利激进分子的参与式观察研究,并将观察结果记录于 1990 年发表的一本名为《Ecowarriors:Understanding the Radical Environmental Movement》的书上。1993年,斯卡尔斯被陪审团传唤,并要求指出他所研究的动物权利保护组织中的活跃分子。这名研究人员拒绝回答陪审团的问题,并坚守他作为美国社会学协会成员所应该遵守的道德责任。最终,这名学者在斯波坎县监狱被强制拘留 159 天。为了使自身免于遭受类似于里克·斯卡尔斯的痛苦经历,研究人员应在不需要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时立即删除其中的身份识别信息。2002 年,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颁布了保密证明书来保护研究项目的参与者免于受到警方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并不是所有的研究项目都能得到这种保护,然而在许多情形下,这为保护参与者隐私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披露原则。通常,研究人员有义务向被调查主体提供有关该研究的信息来帮助其决定是否参与这项研究。比如,这项研究由谁来实施,实施目的和预期研究结果是什么,谁将受益于这一研究等方面的信息。然而,在一些情形下,披露这类信息会带来被调查者的回答偏差。例如,如果研究目的在于检验被调查者在多大程度上会放弃个人观点,而遵照集体的想法,那么在此实验中,被调查者在发表个人见解之前,会听取其他人的观点。若在实验之前公布了研究目的,这将使得被调查主体对实验处理过程变得敏感。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在实验前并没有披露研究的目的,研究人员也应该在数据收集结束之后立即对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并列出参与实验的潜在风险或伤害。
分析和报告。对学术界而言,研究人员也有汇报数据是如何进行分析和报告的道德责任。未预期的或负面的调查结果也应该予以充分地披露,即使这会导致人们质疑研究设计或调查结果。类似地,在研究完成之后由于偶然的机会或者通过数据挖掘等方法也会发现许多有趣的关系。而将调查结果作为故意设计的产物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在实证研究中不能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假设,因为数据是用来检验假设的,而不是用来建立假设的。把数据分割成不同的部分来对相关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或者宣称使用不同的数据集来撰写多篇论文都是不道德的。基于部分的、不完整的或不合适的数据分析,将可疑的观点错误地解释为真实有效的做法同样是不诚实的。只有做到公开诚实,科学才能进步。研究人员只有充分地披露研究中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为服务于科学,也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帮助其他研究人员解决类似的问题。机构审查委员会
在美国,联邦法律会对以人作为参与主体的研究中的道德问题进行管制。任何代理机构,比如高校或者医院,只要其想申请联邦政府研究基金来支持研究项目,就必须确定这一研究过程不能违背联邦法律中对人这一参与主体的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研究过程应由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的专家小组进行监督。机构审查委员会对所有涉及到以人作为参与主体的研究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保证不违背自愿参加,无恶意性,匿名性和保密性等原则,并将其对人的威胁降到最低程度。虽然联邦法律适用于联邦政府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的审核,但是这些标准和审核程序同样也适用于非联邦政府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甚至于一些学生项目。
在机构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流程中,研究人员需要提交结构化的申请,并提供关于研究项目和项目主要成员的完整信息,以及对如何保护被调查者权利的细节进行描述。还有一些附加性文件,如知情同意书、研究问卷或采访协议等也可能需要提供。研究人员可以提供他们参加研究道德课程培训的证明来表示其非常熟悉研究中所涉及的道德问题。在研究项目被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后,研究人员才可以开始收集数据。
专业道德准则
许多专业协会确立并发布了正式的道德行为准则,以明确其会员的哪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而哪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比如,作为全球信息系统学科的专业协会,国际信息系统协会(AIS)的行为准则摘要如表 16.1 所示(完整的行为准则可具体参见以下链接:http://home.aisnet.org/displaycommon.cfm?an=1&subarticlenbr=15),在其他学科中也有类似的行为准则。
信息系统协会的行为准则将违反研究道德的行为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包括严重的违反研究道德的行为,比如剽窃、数据伪造、研究过程或数据分析中的造假等,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其被协会开除,被雇佣单位解除职务,甚或被提起法律诉讼,并将对其专业名誉造成巨大的损害。第二类包括程度相对较轻的违反研究道德的行为,比如不尊重被调查者的权利、虚假陈述研究项目的创新点、或在未获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人已发表的数据。这些行为将导致专业名誉受损,以及受到学术期刊的惩戒等。这些准则同样为好的研究提供了指导,指出在发现违反研究道德的行为时应该怎么做(对于违反者和受害者而言),以及信息系统协会处理违反道德准则行为的程序等。尽管这些道德准则并不能完全消除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其有助于明确学术道德行为的界限,并减少了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发生。类别 1: 必须永远遵守这类行为准则,对该准则的忽视将构成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并会导致你被学术协会开除,被雇主解除职务,被提起法律诉讼等,并将对你的学术声誉带来严重的损害。
1.不准剽窃。
2.不准对数据、研究过程或者数据分析进行造假。类别 2: 这类行为准则是我们所推荐的学术道德行为。公然漠视这些准则或者其他的专业规范,即使是较低程度的,也会导致你的学术声誉受损,不仅会受到期刊编辑的制裁,更将给职业生涯带来难堪,并会引起法律诉讼和同行的厌恶。
3.尊重受调查主体的权利,特别是保密权和知情权,即被调查者有权要求对其私人信息进行保密,并有权知晓研究的性质和即将参与的研究类型。
4.递交给杂志编辑和会议项目主席的论文,不允许对论文创新点进行虚假描述。
5.不滥用自身作为编辑、审稿人或主管所拥有的权力,并保证私人关系对你的评判不会造成干扰。
6.在评阅提交的论文、项目申请、软件或承担外部工作时,对任何影响自身客观公正的利益冲突必须做出说明。
7.不准在使用已公开发表的数据时不标明出处,不准在使用未公开发表的数据时未获他人允许和不标明出处。
8.无论参与者是同行或学生,都应该根据其在研究中所做出的实质性贡献做出感谢。
9.在未获得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准利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信息、观点、概念或数据等。
10.根据来源档案的规则适当地使用档案资料。建议:以下是关于怎样使你免受原创作者的质疑,避免采取错误的步骤,避免犯错甚至免于引起法律诉讼的建议:
1. 保存能证明学术著作权的文档和数据。
2. 不要重复发表你的旧观点以形成自己做出新贡献的假象。
3. 在数据整理之前解决数据所有权的问题。
4. 如果仍有疑问,可咨询合适的同行人士。
表16.1. 国际信息系统协会道德准则道德争论
罗伯特·艾伦·汉弗莱斯是美国的社会学家,他因 1970 年发表的题为《茶室交易》的博士论文而闻名。这本书是关于公园公厕(在美国俚语中也叫作茶室)里男同性恋的人种志研究。汉弗莱斯发现大多数男同性恋者表面上都是正常的异性恋者,他们和周围的群体一样过着传统的正常生活,这一现象引起了他极大的兴趣。然而,在进行同性恋调查时,保持被调查者的匿名性是非常重要的。
典型的茶室邂逅包括三个人——两个进行性行为的男同性恋者和一个看客。看客的任务是当有警察或其他人接近他们的时候,通知这两个同性恋者,但是看客会从这种偷窥行为中感到愉悦。因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接近这些同性恋者,所以汉弗莱斯出现在公厕里,并伪装成看客来进行研究。作为对这些参与对象的观察者,和政治抗议和其他社会现象的研究一样,汉弗莱斯能够为他的论文实施现场观察。
汉弗莱斯需要更多的关于这些同性恋者的信息。但是由于这些同性恋者不愿意被采访或泄露其个人身份,汉弗莱斯记下了他们的车牌号码,并且无论在何处,侦查他们的姓名,进而从公共数据库中提取相应信息。接下来,他对这些人进行上门拜访,精心伪装自己以防被识别出来,并宣称自己正在实施一项研究,进而搜集到其他方式无法获得的私人信息。
汉弗莱斯的研究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许多批评者认为他不应该以科学研究的名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还有一些人对他这种误导同性恋性行为的参与者,并使他们相信自己只是看客的欺骗行为表示不满,因为他明显是别有用心的。另一些学者认为对茶室交易的观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些同性恋者是在公共设施中进行性行为),但是随后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同性恋者的家庭地址,且在未获得受访者同意的情况下以虚假的借口对同性恋者进行上门调查是不道德的。少数的研究人员认为汉弗莱斯的方法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同性恋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社会现象,但是却没有获得这方面数据的其他方法,并且调查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任何恶意,因为汉弗莱斯没有对任何人泄露被调查者的身份。这个争议一直悬而未决,而且一直在关于研究道德的课堂和论坛上被予以激烈地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