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 23 章

第二十章秩序问题

《民权初步》· 孙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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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二十章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二节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按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节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四节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

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日:「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

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节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否即为本会之定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散会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停止讨论动议

(六)延期动议

(七)付委动议

(八)修正动议

(九)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

一百五十八节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适会议之际,序及于新事件,随生如下之行动:

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动议于会期告终之日,本会举一午餐会,以联吾人友谊,想诸君必乐从也。」

主座曰:「诸君听著,有动议本会举一午餐会于会期告终之日。」

己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称之为早膳?我动议修正删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诸君听著……」

乙君曰:「会长先生,我欢纳此议,我总求其有耳,如何称谓所不计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纳,而今之问题为当举一早膳为会期之结束。」

甲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对此议,因将必多所破费,我知会友中多有力不能胜者,愿本会为城中独一不以饮食为题之会!试观彼之好古会、诗人会、棋客会等常设晚餐会,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请该会员进归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题目之外,盖批评他会之行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会长先生。我当勉而进于秩序,但我绝对反对此议!」

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绝对赞成之!吾人总需多少交际性质之物,乃可联络会友感情,使之亲切如一家焉。盖把盏言欢,每生同气之感,舍此则结会鲜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议将此问题搁置案上。我个人以为……」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是故该会员为越出秩序矣!诸君准备否?」

寅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请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搁置之议不能讨论,又问吾人准备否,按此则为请人讨论矣!」

主座曰:「此足见我会员大为省党,但出之不甚妥贴耳。本主座所问『诸君准备否』,乃以机缘使散会动议或他秩序问题,顺序在搁置动议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诸君准备否?诸君之赞成搁置动议者,请曰『可』!」续而宣布曰:「此议打消。」

戊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延期此案之讨议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议延期一星期,诸君准备否?」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议将此事付委。其委员会由……」

戊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议中也。」

主座曰:「此举出之甚当。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议之顺序在前也。诸君准备表决延期之议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此议打消。」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动议,其委员会由会长、理财、书记三人组织之。」

主座曰:「诸君听著,此动议,本主座当从而分开之。先呈付委动议,诸君预备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为吾人当在会中结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未先生述其问题。」

未君曰:「最后之发言者未曾起立而称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为之断定此点举得甚当。务望一切讨论,必当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会长先生,我反对付委案,因过于假权与少数人也。」

主座曰:「会众当可训其委员于被委之后。诸君预备否?」

戊君寅君同时并起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

申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述其秩序之点。」

申君曰:「会长先生!寅先生先成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远,而主座不之觉也。彼岂不应先于戊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当断定此秩序之点提之不适当。本主座见两会员同时并起,而已以地位与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让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则不欲让之!会长先生,我动议……」

申君曰:「我将主座之判决诉之于众。」

主座曰:「申先生诉主座之判决,今之问题,为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为会中之定论。(讨论可随之。)诸君赞成主座之判决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可决!主座之判决,成为确立。戊先生请复发言!所议问题为付委动议。」

戊君曰:「我动议本会此时散会。」

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诸君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诸君赞成付委动议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今本会欲再办何事?」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见得本会有等会员专图打消彼所不乐之议案,而毫不假以讨论之余地,有一发言者为达此目的几于无所不至也。」

戌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戌君曰:「最后之发言者,侈言个人之事,殊出范围!」

主座曰:「此秩序之点,举之适当。请酉先生就本题范围!」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诉此判决!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则并未有毫厘违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诉提出矣。主座之判决能成立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决为合秩序,可继续言之。」

酉君曰:「我只欲重要问题能得公平之讨论,而我以为……」

亥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动议散会。」

主座曰:「有动议……」

寅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寅君曰:「会员发言之地位,不能由散会动议夺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断定此点提出甚当,而散会之议为违反秩序。酉先生请复言!」

酉君曰:「我动议将全案由今天起延期两星期。」

卯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吾人岂非已经表决不延期乎?岂第二之延期议在秩序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间之矣。第二延期议当合秩序也。诸君预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通过。而举一早膳会之问题,延期作为两星期开会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会员到时当黾勉齐集,以得详为讨论为是。兹已次及散会时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会。」

主座曰:「赞成者请曰『可』!」宣布曰:「本会散会。至下星期此日午后二时半再开。」